集团公司设立条件

2023-04-19 09:23:40 admin

集团公司设立条件:


1.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,至少有5家子公司;

2.母公司及其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;

3.集团所有成员均具有法人资格;

国家试点企业集团还应当符合国务院确定的试点企业集团条件。

企业集团设立登记提交材料包括:

1.《企业集团设立登记申请书》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(加盖母公司公章);

2.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》母公司签字(加盖母公司公章)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(本人签字);应当注明具体委托事项、委托人权限和委托期限。

3.集团公司章程(加盖母公司公章);

4.集团成员申请加入集团并认可集团章程的文件;

5.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持股证明或出资证明;

提交:子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、子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复印件、子公司出具的股份证明复印件。

6.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》的副本群成员的副本。

注:本规范适用于企业法人根据《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》申请企业集团设立登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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