集团公司设立条件
2023-04-19 09:23:40
admin
集团公司设立条件:
1.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,至少有5家子公司;
2.母公司及其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;
3.集团所有成员均具有法人资格;
国家试点企业集团还应当符合国务院确定的试点企业集团条件。
企业集团设立登记提交材料包括:
1.《企业集团设立登记申请书》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(加盖母公司公章);
2.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》母公司签字(加盖母公司公章)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(本人签字);应当注明具体委托事项、委托人权限和委托期限。
3.集团公司章程(加盖母公司公章);
4.集团成员申请加入集团并认可集团章程的文件;
5.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持股证明或出资证明;
提交:子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、子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复印件、子公司出具的股份证明复印件。
6.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》的副本群成员的副本。
注:本规范适用于企业法人根据《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》申请企业集团设立登记。